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目的在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
该司法解释共90条,涵盖一般规定(11条)、股东出资及与出资有关的责任(19条)、股权代持与投资者权益保护(9条)、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9条)、公司治理(11条)、公司解散与清算(18条)、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0条)、附则(3条)。
该司法解释重点规范了股东出资责任、股权代持、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解散清算以及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核心问题,特别强化了对债权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以及公司治理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司法实践与公司法修订精神的高度契合。
盈科筑光法商团队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今天为大家解读第三十二条【股权代持无效及其后果】。
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存在明确边界。一旦代持行为触及法律禁止的领域或违背相应监管秩序,相关合同将被认定为自始无效。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规定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股权处理与责任分配规则,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完备的裁判依据。
关联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编号;
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司法解释内容解读
条款原文聚焦。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股权代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合同无效:
当事人约定代持金融机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国家监管规定影响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的;
当事人约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信息披露等国家监管规定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为规避法律法规有关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规定,由他人代持股权;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符合前条第二款规定显名条件的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持股资格或者不符合显名条件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拍卖、变卖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得款项的返还、合理报酬、损害赔偿等事项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股权代持合同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机关。
二、具体规则解析
本条构建了"效力否定—差异化处理—违法移送"的三层规制逻辑。
效力否定:四类合同无效情形。 本条以"列举+兜底"方式,明确了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禁区,其核心在于维护特定的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
情形一:违规代持金融机构股权。 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利益。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持股比例、股权结构设有严格的准入与监管要求。为规避这些强制性监管规定而进行的代持,或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进而损害金融秩序与安全这一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情形二: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清晰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石。为规避发行人资格、股份限售、信息披露(如实际控制人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等证券市场核心监管要求而进行的代持,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合同无效。
情形三:为特定身份人员(如公务员)代持股权。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务员等特定身份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为此类人员代持股权,规避了关于职务廉洁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违背了廉洁奉公的公序良俗,合同当然无效。
情形四:其他违法及背俗情形。 兜底条款为制裁以股权代持形式掩盖的其他非法目的(如洗钱、行贿受贿、欺诈、逃避强制执行等)预留了空间。
无效后的差异化处理路径。 合同无效后,并非简单"恢复原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
路径一:符合条件的,仍可确认股东资格。 这是本规则的重大创新。即使代持合同因手段违法而无效,但若实际出资人自身主体资格合法,且满足本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显名条件(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程序),法院仍可支持其确认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路径二: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股权变现清算。 如果实际出资人自身不具备持股资格(如不符合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或无法满足公司内部的显名条件,则不能取得股权。此时,应其申请,法院将对代持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返还出资款: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本金予以返还。
酌定合理报酬:根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承担风险及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得的报酬。
按过错赔偿损失: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收缴非法所得: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被收缴。
民事处理与违法制裁的衔接。 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犯罪的行为,法院将超越民事纠纷处理范围,主动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提出司法建议:就案件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或违法问题,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移送犯罪线索:一旦发现行为涉嫌行贿受贿、洗钱等刑事犯罪,将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三、对商事主体的影响与建议
对实际出资人的影响。 特定领域代持的法律风险极高:在金融、上市公司领域,或为规避身份禁令而进行代持,相关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这不仅导致"隐名投资"的目的落空,还可能面临出资款无法收回、投资机会丧失等财产损失。
同时,"无效"不必然导致"出局":若自身条件完全合法且能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存在"转正"为显名股东的可能。但这取决于严格的内部和外部条件。
律师建议:
避免无效情形:在筹划投资前,要对拟投资行业(尤其是金融、证券)的监管政策及自身身份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避免触及上述四类无效情形。
选择合法投资架构:如仅为财务投资,应优先考虑通过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资管产品等透明载体进行,而非采用高风险的非法规避手段。
预设无效处理条款:即使在普通领域代持,也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因任何原因导致代持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解除,股权如何处置、价款如何分配、损失如何承担。
对名义股东(代持人)的影响。 可能承担先行责任与合规风险:作为工商登记的公示股东,其首先面临外部债权人、监管部门的追责。即使内部合同无效,其对外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可能面临实际出资人无力清偿的风险。
报酬请求权存在不确定性:合同无效后,其主张的"代持报酬"将转化为对合同无效后财产清算中的"合理报酬"请求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判,而非必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
律师建议:不要为可能涉及规避金融监管、证券法规或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主体代持股权。在接受代持前,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关于出资来源合法、代持目的合法的书面承诺,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影响。 股权稳定性面临挑战:代持合同无效引发的确权或股权处置诉讼,会冲击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可能引发控制权争议或引入不明新股东。
律师建议:公司在引进投资者或进行股权变动时,应加强尽职调查,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要求股东承诺其股权权属清晰、无未披露的非法代持情形。
总结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对股权代持无效及其后果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列举四类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强化了对金融秩序、证券市场公开性及公务员廉洁性等重大法益的保护。
在法律后果上,规则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模式,而是兼顾实际情况的差异化处置方案:一方面为自身合法且符合公司人合性要求的出资人保留了经法定程序"显名"的路径;另一方面为无法显名的情形提供了"股权变现、清算分配"的退出机制,并明确了按照过错分配损失的原则。
同时,该条款建立了民事纠纷处理与违法行为司法制裁、犯罪线索移送的衔接机制,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立场。
注释
(注:本文解读基于新《公司法》及2025年9月30日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仅为实务探讨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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