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一份回购条款决定你要不要担股东责任

2026-03-23 · 约2分钟 · 450字 · 吕婷律师
来源:法商税融-吕婷《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性质认定》 完整内容请查看原文

核心要点

三种性质区分:附回购条件的真实股权转让、附选择权的股权转让、名为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真实股权转让:回购条件成就,投资者可诉请回购,公司办理股权回转登记;回购完成前投资者作为登记股东,须对外承担未出资、抽逃出资等责任。

让与担保:存在"到期不回购则股权归债权人"等流担保条款的,按担保处理,投资者仅为名义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不承担股东出资责任;但若其超出担保目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经营),性质转为真实股权转让。

实务建议

1. 协议首部明确交易性质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融资附带担保",避免"到期不赎归投资方所有"等流担保表述。2. 让与担保中,资金方应将行为限制在担保权人范围内,不参与经营决策,防止"变质"担责。3. 公司及其他债权人追责前,须审查交易背景与协议实质,准确锁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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