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认缴股权转出去就脱身了?新公司法说:补充责任还在

2026-03-28 · 约2分钟 · 450字 · 吕婷律师
来源:法商税融-吕婷《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十三条 认缴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完整内容请查看原文

核心要点

时点决定责任性质:转让未届出资期股权时即便公司已符合加速到期事由,只要权利人未经诉讼正式确权,出资在法律上仍属"认缴未届期",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受让人承担首要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不得跳级连带责任:债权人不能套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规则;法院可主动将正确条款作为争议焦点组织辩论后,直接依第一款裁判。

审执分离:执行中申请追加未届期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裁定驳回,须另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

实务建议

1. 受让人受让前穿透核查目标公司真实负债、现金流与持续经营能力,把"无重大隐性债务承诺"设为付款先决条件。2. 转让人应选资信良好的交易对手,并约定若因转让前债务危机致出资被加速到期,由受让方担责。3. 债权人可将现股东列第一被告、近期转让的原股东列第二被告主张补充责任;对驳回追加裁定不服应申请复议,实体争议则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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