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目的在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
该司法解释共90条,涵盖一般规定(11条)、股东出资及与出资有关的责任(19条)、股权代持与投资者权益保护(9条)、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9条)、公司治理(11条)、公司解散与清算(18条)、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0条)、附则(3条)。
该司法解释重点规范了股东出资责任、股权代持、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解散清算以及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核心问题,特别强化了对债权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以及公司治理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司法实践与公司法修订精神的高度契合。
筑光法商团队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今天为大家解读第五十六条【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及其例外】。
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监督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但为防止股东滥诉、尊重公司内部治理程序,新《公司法》设置了"前置程序"要求,即股东在起诉前需先书面请求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然而,这一程序是否绝对?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与例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股东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直接行使诉权提供了法律支撑。
关联法律依据(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司法解释内容解读
条款原文聚焦。 股东未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或者无法提起诉讼的;
公司既不设监事会又不设置审计委员会,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
二、具体规则解析
本条规定构建了"书面请求为原则,三种情形为例外"的规则体系,既维护了公司内部治理的优先性,又为保护公司利益的紧急性与必要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核心原则:书面请求。
法律要求:股东在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针对董事、高管)或董事会(针对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立法目的:这体现了司法对公司内部自治的尊重,旨在给予公司内部监督和管理机构一个自我审查和纠正的机会,避免司法程序过早、过度介入公司经营。
法定例外:三种可直接起诉的情形。 本条明确列举了三种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股东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起诉:
例外一: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是最常见的例外。当等待30天的前置程序可能使公司损失无法挽回时,股东可直接起诉。典型场景:资产正在被转移或隐匿(如董事正将公司核心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关键证据面临灭失风险(如相关财务账册、电子数据可能被销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待前置程序将导致对侵权人的索赔权超过法定时效)。股东责任:起诉时,股东需向法院初步说明并证明"情况紧急"及"损害难以弥补"的高度可能性。
例外二:内部机构已拒绝或无法履行职责。 "拒绝"的情形:监事会或董事会已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并明确作出书面决议或正式回复,表示不起诉。"无法"的情形:因客观原因导致机构无法运作。例如监事会过半数成员与本案被告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陷入僵局、无法就起诉事项作出任何决定;机构因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已实际瘫痪。
例外三:公司治理结构缺失(针对董事、高管)。 适用对象:此例外仅适用于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提:公司既未设立监事会,也未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设置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此时,法律要求的请求对象(监事会)根本不存在,前置程序失去意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直接起诉。立法用意:防止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变相剥夺股东的监督诉讼权。
三、对商事主体的影响与建议
对股东(潜在原告)的影响。
首选路径:履行书面请求程序。 除非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否则最稳妥、最合规的做法仍是向相应的公司内部监督或执行机构发出正式的书面请求函,并保留送达证据。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在后续诉讼中证明已竭尽内部救济的有力证据。
评估是否属于例外情形。 在决定直接起诉前,应审慎评估是否完全符合上述三种例外之一。对于"情况紧急",应准备能够初步证明紧迫性和损害不可逆性的证据。
针对治理缺失公司的策略。 对于未设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股东在起诉董事、高管前,可直接援引本条第(三)项作为起诉依据。
律师建议:书面请求函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侵权事实、请求起诉的对象、法律依据等。发送方式建议使用邮政/顺丰快递,并保存好底单。
对公司及其治理机构(监事会、董事会)的影响。
收到股东请求后须及时、规范处理。 监事会或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三十日)就是否起诉作出正式决议并书面回复股东。消极不作为("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将可能触发股东的直接诉权。
"拒绝起诉"应有正当理由。 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形成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该理由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可能成为公司一方需要举证证明的内容。
律师建议: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确保监事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能够正常运作,避免因机构失灵或缺失而给股东留下直接起诉的口实。
四、实务操作要点
举证责任的承担:主张适用例外情形的股东,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主张"情况紧急"需提供媒体报道、合同文件、通信记录等显示紧迫性的证据;主张"机构拒绝"需提供对方出具的书面拒绝文件。
法院的审查及证据: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会对股东主张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可能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因此,提前做好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
两手准备同步进行:即使存在例外情形,股东选择先行发送书面请求亦无不可。但若情况确属紧急,等待答复可能导致损失扩大。
总结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的核心在于,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设定了清晰的边界。其确立的"原则+例外"规则,既坚守了尊重公司内部治理优先的基本法理,要求股东在通常情况下必须"先请求,后诉讼";又通过明确列举紧急情况、机构拒绝或失灵、治理结构缺失三种例外,为保护公司利益的现实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则警示公司及其管理者: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及时地响应股东诉求,否则将面临诉讼程序的直接启动;同时也指引股东:在恪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应果断行使诉权,维护公司利益。这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加灵活、务实,能有效应对复杂的商业实践。
(注:本文解读基于新《公司法》及2025年9月30日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仅为实务探讨之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最终内容以正式颁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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