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原则:先书面请求:股东发现董监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原则上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针对董事高管)或董事会(针对监事)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一·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如资产被转移、账册面临灭失、时效将届满),股东可直接起诉。
例外二·机构拒绝或失灵:监事会/董事会明确拒绝,或因利害关系回避、陷入僵局等无法运作;例外三·治理结构缺失:公司既无监事会也无审计委员会,股东可直接起诉董事高管。
实务建议
1. 股东首选仍是发正式书面请求函并保留送达底单(邮政/顺丰),既是义务也是已竭尽内部救济的证据。2. 主张"情况紧急"须准备初步证明紧迫性与损害不可逆的证据(媒体报道、合同、通信记录)。3. 公司须及时、规范回应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正式决议,消极不作为将触发股东直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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