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未缴出资全覆盖:公司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含到期未缴与认缴期限未届的全部认缴额、以及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差额——均应无条件作为清算财产,不得以"期限未到"抗辩。
异议递进救济:债权人或股东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核定或仍有异议的,以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诉讼性质为给付之诉:核心是纠正债权核定偏差、约束后续分配方案,非直接要求公司清偿;判决生效后清算组须据此调整。
实务建议
1. 清算组须全面核查出资、发书面《出资催缴通知书》,并衔接股东失权程序;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损失的,成员个人担责。2. 未实缴股东应认清:清算使出资期限利益终结,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当然免除;催缴期内未缴可能失权并仍负赔偿。3.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监督核定,发现财产不足可督促追缴未缴出资用于全体公平清偿,关注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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