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了,股东还没缴的出资能逃掉?这条直接纳入清算财产

2026-06-03 · 约2分钟 · 440字 · 吕婷律师
来源:法商税融-吕婷《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七十一条 债权核定》 完整内容请查看原文

核心要点

未缴出资全覆盖:公司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含到期未缴与认缴期限未届的全部认缴额、以及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差额——均应无条件作为清算财产,不得以"期限未到"抗辩。

异议递进救济:债权人或股东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核定或仍有异议的,以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诉讼性质为给付之诉:核心是纠正债权核定偏差、约束后续分配方案,非直接要求公司清偿;判决生效后清算组须据此调整。

实务建议

1. 清算组须全面核查出资、发书面《出资催缴通知书》,并衔接股东失权程序;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债权人损失的,成员个人担责。2. 未实缴股东应认清:清算使出资期限利益终结,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当然免除;催缴期内未缴可能失权并仍负赔偿。3.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监督核定,发现财产不足可督促追缴未缴出资用于全体公平清偿,关注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返回研究列表
Contact面谈咨询

需要法律帮助?直接联系吕婷律师

公司商事 · 争议解决 · 股权设计 · 投资并购 · 法律顾问

微信二维码微信咨询
公众号二维码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