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对方拿出一份厚厚的格式合同,里面密密麻麻全是条款,关键的责任条款用加粗字体标出来了,对方说"这是标准模板,大家都这么签"。你大致翻了翻,签了。
后来出了问题,你仔细一看,发现那份加粗的条款,刚好把责任全推给你了。你心想:这不就是格式条款吗?格式条款无效!
——但法院真的会支持你吗?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给出了一个让很多企业主意外的答案。
一个案例:5万保证金被扣,平台赢了
先看真实案例。某代运营商与某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入驻商户提供店铺托管、营销策划等服务,缴纳保证金5万元。
合作期间,该代运营商为了帮商户提升排名,安排账号购买并核销并无真实销售内容的低价团购项目。说白了,就是"刷单"。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平台随即依据协议,扣除了代运营商的全部5万元保证金。
代运营商不服,告到法院。他的理由是:协议里关于诚信规则和保证金扣除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平台没有给他充分提示说明,这些条款应该无效,5万元保证金必须还。
格式条款"三个字,几乎成了很多人挑战合同条款的惯用理由。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让这个理由站不住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及行为规范确实是平台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但平台已经以加粗方式作出了合理提示。而且,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代运营商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对此应有充分认知。相关条款并未不合理免除平台责任、加重服务商责任或排除服务商主要权利,应认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代运营商的全部诉讼请求。5万元保证金,扣了就是扣了。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不等于无效条款
这个案例之所以值得企业主关注,是因为它澄清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认知误区:格式条款不等于无效条款。
很多人以为,只要合同里出现了格式条款,自己就可以随时主张无效。但法律的逻辑恰恰相反——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有一套完整的判断标准。
第一关:有没有"合理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你既然拟定了格式条款,就得让对方看清楚、看明白。如果你没做到,对方可以说"这个条款根本没进合同"。
什么叫"合理的方式"?一般来说,加粗、加下划线、单独列示、弹窗确认、强制阅读等,都算。本案中,平台将诚信规则和违约责任条款以加粗方式列示,法院就认定这已经满足了提示义务。
第二关:条款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即使格式条款经过了合理提示,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列出了三种无效情形: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具有法定无效情形
本案中,法院的判断逻辑非常清晰:虚假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诚信经营是商事主体的基本义务,平台扣除保证金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正常惩戒。这样的条款,不构成"不合理"地加重责任,也不构成"排除主要权利"。
所以,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核心是看内容和程序的合理性,而不是看它是不是"格式条款"这个标签。
企业主的3个实操启示
启示一:审查合同,别只看"是不是格式条款"
很多企业主审合同的时候,一旦发现对方用了格式条款,就觉得抓住了对方的把柄。但从本案来看,法院更关注的是:这个条款的内容是否公平、对方是否给了合理提示、签约时你是否应当知道这个条款的存在。
所以,正确的审合同姿势是:逐条看内容,评估条款的合理性,而不是指望用"格式条款"四个字来全盘推翻。
启示二:用格式条款务必确保合规
如果你是一家提供标准化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你的合同模板、用户协议、服务条款,大概率都属于格式条款。从本案中,你可以学到两个关键动作:
第一,做好提示。 对涉及责任限制、违约金、保证金、解除权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用加粗、单独列示、弹窗确认等方式让对方注意到。不要指望对方会自己逐字阅读——法律要求你"主动提示"。
第二,内容合理。 你的格式条款可以保护你的利益,但不能"过分"。如果某个条款在法律上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即使你加粗了、弹窗了,法院一样可能认定无效。公平合理的条款,才是格式条款获得法院支持的基础。
启示三:了解你的行业"红线"
法院在判断格式条款效力时,会考虑签约方的身份和专业程度。行业的"红线",不是格式条款"没有提示"就能免责的。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了一点:代运营商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对虚假交易属违法行为应有充分认知。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格式条款效力时,会考虑签约方的身份和专业程度。
你是做平台代运营的,你就应该知道刷单是违法;你是做食品的,你就应该知道食品安全标准;你是做进出口的,你就应该知道报关规则。这些行业"红线",不是格式条款"没有提示"就能免责的。
总结:格式条款的正确打开方式
格式条款既不是当然无效,也不是必然有效。它是现代商业效率的必然产物——不可能每签一份合同都从头起草。
对签约方来说,核心是审内容、看提示、知风险。对提供方来说,核心是做提示、保公平、留证据。
这份来自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值得每一位签合同的企业主,认真对待。
我是吕婷律师,专注公司商事、股权、投融资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如果你有上述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我们可以聊聊你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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