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工程造价的结算发生纠纷。双方在2010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结算方式:执行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修、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另特别约定:"价差调整:除主材价格和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外其他任何因素不做调整(人工价差按赣建价[2009]19号文件规定调整)。"
合同签订后,市场上人工费上涨很快,2011年江西省出台《关于调整人工定额单价的通知》([2011]8号文),对人工费用进行了调整。施工单位主张应按照新的计价文件进行计价,建设单位坚持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计价。【案号:可根据需要展示】
代理亮点
该案一波三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审理时,按照建设单位的主张,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计价。施工单位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代理团队主张双方施工合同虽然有明确约定人工价差按赣建价[2009]19号文执行,但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工期拖延至2011年之后,故应适用合同上没有约定但与实际更为贴近的赣建价[2011]8号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采纳了本代理团队的意见,重一审较原一审工程造价增加相应金额,对方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本案例用于展示团队处理同类争议的经验,页面已对部分客户名称与案号作展示性脱敏。
返回案例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