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年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还能怎么办?

2026-10-02 · 约7分钟 · 2282字 · 吕婷律师

一句话结论

有三条路可以直接走: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且你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的,可让公司按合理价格把你的股权买回去;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恶意压着不分的,同样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东会已经决定分红却拖着不给的,直接拿着决议去要钱就行。

什么条件下,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依照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对该项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四项缺一不可。其中"连续五年盈利"与"连续五年不分配"针对同一段期间,中途任一年亏损,条件即不成立。

另需区分"盈利"与"可分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累计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就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分别见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账面有利润但需补亏或提取公积金的,未必构成"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一定要投反对票吗?公司不开股东会怎么办?

"投反对票"是启动该路径的前提,因而它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不分配利润"作出决议为基础。若股东会常年不召开、股东无从表达反对,该路径就难以启动。这正是实践中的适用难点:很多不分红并非源于一次明确的决议,而是长期不提议、不开会、不分红。此类情形可考虑另依同条第三款主张,但须先证明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是否成立依个案认定。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给了什么新出路?

旧《公司法》(2018修正)第七十四条只有两款,仅解决"连续五年不分红"等三种情形。2023年修订的第八十九条新增第三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款不要求"连续五年不分配",也不要求"投反对票",启动条件转为两点: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按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该款属原则性规定,是否构成"滥用"与"严重损害",仍须结合个案事实举证判断。

期限怎么算,错过还能起诉吗?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期限的起算点都是"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该期间是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期间,未在期限内协商或起诉,行权会受影响。

股东会已经决议分红,公司却拖着不给怎么办?

股东会已经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焦点从"分不分"转为"给不给"。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决议一旦作出,董事会即负有在六个月内分配的义务;公司未按期分配的,股东可依该生效决议主张给付。

常见问题

Q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一定能要求回购吗?

不一定。需同时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且股东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四项齐备才能启动。

Q2:没投反对票,还能要求公司回购吗?

"连续五年不分红"这条以投反对票为前提,未投反对票难以适用;但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可依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请求回购,该款不要求投反对票。

Q3: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怎么认定?

由主张权利的股东举证。需证明控股股东有滥用行为(如利用表决权长期压制分配、转移公司利益),且已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具体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Q4:向公司主张回购,价格怎么定?

法条表述为"合理的价格"。实务中通常结合公司净资产、经营状况、股权评估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诉讼中认定。

Q5: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适用第八十九条吗?

不直接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救济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一条,其仅对应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且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控股股东滥用)在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应条款。

Q6:股东会决议分红后公司不给,能起诉吗?

可以。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后,分红请求已具体化;董事会应自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分配,公司未按期分配的,股东可依该决议主张给付。

署名

吕婷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0年+资深商事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杭州第19届亚运会火炬手。

专注公司商事、股权、投融资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个人网站:www.lawyerl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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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专业解读,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引用与出处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八十九条(含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北大法宝法规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北大法宝法规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百一十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北大法宝法规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北大法宝法规库。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控股股东的定义),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北大法宝法规库。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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