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到底能不能查公司的账?能查多深、公司能不能拒绝?

2026-10-08 · 约11分钟 · 3520字 · 吕婷律师

一句话结论

能查。《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分两层赋予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属于更深一层,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份有限公司另有门槛: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另应遵守《证券法》等规定。

股东能查公司的哪些材料?哪些能复制、哪些只能看?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六类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六类的"查阅+复制"是直接赋予的权利,不以说明目的为前提(其中"股东名册"系 2023 修订在第一款中新增)。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处理不同。同条第二款的表述是"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写"查阅"、未写"复制",故通常解释为可以查阅,但不能直接复制取走。

"查账"能查到多深?会计凭证也能查吗?

2023 修订的关键增量落在"会计凭证"。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按《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交易发生时形成的单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会计账簿则是依据凭证登记的结果。只看账簿、看不到凭证,账面数据是否真实难以核对,所以查阅权能否覆盖凭证,长期是争议焦点;2023 修订把"会计凭证"写入法条,等于在立法层面确认了查阅深度。

对照旧法更能看出变化。旧《公司法》(2013修正)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条款)只写"会计账簿",未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查阅范围,股东能否查凭证当时依靠裁判个案解决。

还有一层:如果争议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2024-07-01)之前,能否一并查阅会计凭证,可能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尤其第六项)的适用,最终仍依个案判断。

上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全资子公司的账,股东能查吗?

可以。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范围限于"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其全部股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在这款的范围内,要查其账目需另寻依据。

公司能不能拒绝股东查账?拿什么理由能挡回来?

可以拒绝,但有严格条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至于什么算"不正当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列了四类情形,并明确须由公司举证:一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三是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四是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需注意,该条的行文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

举证责任落在公司一方。「(2022)琼02民终1034号」(海南三亚中院)中,公司主张股东另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却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支持了股东的查阅请求。该案裁判时适用的是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裁判口径与现行第五十七条一致。

章程约定也不能用来挡。《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查账要怎么提出来?公司拖着不答复怎么办?

先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是启动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前置程序。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逾期不予答复的,实务中通常视为拒绝,股东亦可起诉。

依《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请求查阅持股期间材料的除外。判决支持查阅的,第十条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写明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材料名录;依生效判决查阅时,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保密义务与后果并行。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要求股东及受托中介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或辅助查阅的中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请求赔偿。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上述文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依第十二条请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能查吗?

能,但门槛不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与有限公司同类的六类材料,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款: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并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全资子公司材料的查阅、复制,适用前两款。第四款: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还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常见问题

Q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能查账",这种约定有效吗?

无效。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查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2:公司收到查账申请后一直不答复,怎么办?

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予答复的,实务中通常视为拒绝,股东亦可起诉。

Q3:查账可以请会计师、律师帮忙吗?

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依生效判决查阅时,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Q4:全资子公司的账也能查吗?

可以。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查账的前四款规定;范围限于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其全部股权的子公司,参股或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在其中。

Q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会计账簿有门槛吗?

有。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才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规定更低持股比例的,从其规定。

Q6:查完账泄露了公司秘密,要担责吗?

要。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公司可以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署名

吕婷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0年+资深商事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杭州第19届亚运会火炬手。

专注公司商事、股权、投融资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个人网站:www.lawyerlt.com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律知识专业解读,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引用与出处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 修正,法释〔2020〕18 号)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现行有效,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 修正)第十四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现行有效,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案例

1.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 1 月 6 日;一审案号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号)。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2. (2022)琼02民终1034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年 7 月 29 日;一审 (2022)琼0271民初1110号)。来源:元典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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